陕西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通途公司(化名)的货车驾驶员王远(化名)因个人操作不当致使货车撞树,公司向其索赔36万元。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免除赔偿义务。
2019年2月10日,王远在返回公司途中,为避让其他车辆靠边行驶时轮胎卡到路基导致车辆撞树,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次事故造成王远肋骨骨折、头部挫伤,在医院里治疗了一个多月。令他没想到的是,刚一出院,公司就拿着36万元的账单向他索赔,其中包括修车期间公司的租车费用等。王远拒绝赔偿后,通途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远予以赔付。2020年4月2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通途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王远在涉案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二、王远应否对通途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是因王远在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违反交通法规引起的。王远作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全驾驶,但王远在驾驶车辆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引发单方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虽然王远驾驶车辆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其在履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二,王远和通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能全面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应当对涉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王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事故给通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了理赔款。其主张仍有36万元的损失,由于没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通途公司的请求,王远不必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对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王远虽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通途公司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所以王远不用再向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