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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两年受案超11万 内容平台数字作品著作权纠纷占九成
发表时间:2021-06-04     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该法院成立两年多以来关于互联网内容平台案件审判的工作情况。

6月4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新闻发布会称,广州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116597件,其中互联网内容平台纠纷案件49679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42.61%。从案由分析,其中数字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为46798件,占比94.2%;网络服务、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2605件,占比5.24%;人格权纠纷案件为263件,占比0.53%;其他案由纠纷案件13件。

▲6月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互联网内容平台案件审判情况。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这些案例具有数字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占比逾九成、社交电商等新型内容平台被诉纠纷增多、平台短视频作品侵权方式复杂多样、“避风港”原则成平台主要抗辩理由、平台间纠纷频繁诉诸不正当竞争案由等特征。

新闻发布会举例郑某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郑某某是微博用户“舌尖上的试吃团”的认证主体,享有该账号内发布的全部文章及图片的著作权。百度公司为百家号平台经营主体,百家号“山东人民广播电视台咨讯”未经郑某某许可全文转载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篇文章。

郑某某向百度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百度公司删除侵权文章,但没有提交完整的权属证明文件等信息,后在百度公司的要求下补充提交,百度公司经核实后删除了侵权文章和图片。郑某某认为百度公司的删除超出了合理期限,故诉请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郑某某向百度公司寄送的《律师函》,仅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对案涉文章及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没有提交任何权属证据材料作为附件,因此该通知不应视为一个合格、有效的通知。百度公司在收到郑某某补充提交的初步证明文件后的第7天删除了侵权文章,在收到相关投诉后的研判和处理周期内,未超出合理期限。法院判决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生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首先要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形;其次要考量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否合格;最后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与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制止侵权的措施。本案对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在发布会上称,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近五万件案件审理基础之上,总结出互联网内容平台纠纷五大裁判理念。

一是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司法传递鼓励正能量内容生成与传播的价值导向;二是全面透析内容平台新兴经营模式,及时、准确把握平台新兴经营模式背后的法律关系;三是依法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坚持权利和责任相一致,准确判断平台身份属性;四是积极构筑前沿技术辅助审查视角,穿透平台运行的技术面纱,深入了解平台技术法律属性,引导技术向善;五是精准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边界,推动构建开放公正的数字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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